台東縣蘭嶼鄉居家關懷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東縣蘭嶼鄉居家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係以照顧孤苦,病老鄉民減輕家屬負擔與總體醫療成本,藉由組織訓練熱心義工送愛心到家的服務方式,配合並執行政府政令及衛生單位之居家護理計畫,以增進鄉民健康為目的而籌設之人民團體。

第四條 本以台東縣蘭嶼鄉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東縣蘭嶼郵政信箱22號。

第二章 任務與宗旨

第六條 本會宗旨為推動蘭嶼鄉孤苦病老鄉民之居家照顧服務,以增進鄉民健康與福祉。

第七條 本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 發展並建立長期社區居家照顧模式。

二、 組織並訓練熱心義工積極參予各村落之居家照顧服務。

三、 輔導鄉民建立正確之醫療常識。

四、 提供居家照顧所需基本器材與敷料,輔導並訓練家屬使用,使其能獨立執行居家照顧工作。

五、 配合並執行政府政令及衛生單位之各項居家護理計畫,擴大服務成效。

六、 急難救助。

七、 社會服務。

八、 辦理居家照顧成果展覽與宣導活動促進鄉民健康福祉。

九、 與其他公益團體聯絡並參與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入會申請

一、 凡居住設籍或服務於台東縣蘭嶼鄉內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士得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並經本會會員介紹,提請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均得為本會會員。

二、 凡贊成本協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個人或團體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個人或團體贊助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 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執行中者。

三、 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有作姦犯科或吸食毒品者。

五、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 會員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 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 遵守本會會章之規範。

三、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 贊助本會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施。

第十三條 喪失會員資格之條件如左:

一、 會員觸犯刑事案件確定或通緝中者,由理事會或經會員大會決定。

二、 嚴重影響及危害本會榮譽及形象者,得經由理事會先決定,並於召開會員大會追認之或申訴之。

三、 未能履行第十二條規定之各項之義務者,得經由理事會決定後喪失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被選舉權不以出席者為限,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監事三次未出席會議時即喪失資格,由後補理、監事遞補,惟贊助會員均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他權利與會員同。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第十七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召集理事會議、常務理事議,並為會議時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經常審查理事會務,並召集監事會議,並為會議時之主席。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公務得酌支交通費。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病假一年以上、已歿、除籍或移民),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務如左: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 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決算。

四、 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 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大會之決議案。

二、 審查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 召集會員大會。

四、 擬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五、 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之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 稽查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報告及質詢,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組執行各項會務,並置正、副小組長負責業務之策劃進行,各組之職務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聘請地方熱心人士及對本會過去有貢獻之會員聘為本會顧問,由理事長推選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會期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有緊要事項召開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需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項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於七天前應通知各理、監事,每三個月分別開會

一次, 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各項出席過半數始得開會,其決議案須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會員聯誼會,每四個月舉行乙次,由全體會員及義工自由參加,舉辦慶生會及康樂事宜。

第六章 職務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理事會聘任顧問若干人,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並依工作需要理事會下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

第三十四條 會務顧問擔任本會諮詢,指導業務。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職掌: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公佈組織章程與聘免幹部。

三、 經費動支審核事項。

四、 執行會務會議決議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職掌:

一、 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理事長不在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二、 監督會務會議決議執行事項。

三、 本會對外發言項。

第三十七條 總幹事職掌:

一、 承理事長、常務理事交辦事項、執行會務工作。

二、 本會與其他團體聯繫工作。

三、 協調各組織之運作。

第三十八條 行政組職掌:

一、 掌管本會印信。

二、 登錄本會會員基本資料。

三、 甄選會員之專長與申請入會程序。

四、 掌管本會文書處理事項。

五、 會員之聯繫。

六、 協助總幹事對外之聯繫。

七、 拓展經費來源與社會關係。

八、 辦理本會會務活動之佈置。

九、 配合公關組參與或協助其他團體之活動事項。

十、 編排本會年度活動。

十一、 接受會員委託、安排其他活動事項。

第三十九條 服務組職掌:

一、 為本會會員服務或申辦社會服務事項。

二、 推動教育訓練之服務。

三、 協助本會各組之工作。

第四十條 財務組職掌:

一、 編造預算及決算事項。

二、 本會財務之管理規劃與擬定。

三、 經費收支登記事項。

第四十一條 總務組職掌:

一、載運貨物。

二、設備採購、修繕。

三、辦理活動時之音響等相關器材準備。

四、 獎品、禮物之整理包裝。

第四十二條 公關組職掌:

一、 協助行政組拓展經費來源與社會關係(勸募、對外新聞稿或文宣)。

二、本會形象包裝。

三、製作蘭嶼居家關懷簡訊。

第七章 經 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會員入會費。

二、 會員常年會費。

三、 政府補助。

四、 捐款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佰元整,常年會費為一年新台幣伍佰元整,贊助會員亦同。本會志工隊志工之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佰元整,免繳常年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於每年會計年度終止時,由理事會編製報表。經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共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令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修改亦同。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七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登記字號:府社行第88144379號    劃撥帳號:06666150    戶名:台東縣蘭嶼鄉居家關懷協會
地址:台東縣蘭嶼鄉紅頭村36號之 1     電話:(089)731641    傳真:(089)731518    電子信箱 : kokai@kokai.org.tw

©House Care Association of Orchid Island.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頁由跳格子團隊製作